(一) 旅客乘搭本公司過境車輛,須遵守本公司所訂的規則及遵守本公司的一切條款 (乘客須知及守則)。
(二) 乘客請保留電子車票及訂票編號以備查閱。持票人必須依照車票上所載之日期及我司指定之上車地點及時間登車。
(三) 若乘客乘搭過境車輛後轉乘飛機,必須預留充裕時間辦理登機手續。如因任何本公司控制範圍以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班車延誤而導致乘客無法轉乘飛機及引致其有任何損失,本公司概不負責,亦不受理。
(四) 乘客須自行確保持有有效旅遊證件過境,如乘客因旅遊證件問題而無法通關,本公司概不負擔任何責任。
(五) 乘客在乘搭本公司車輛後,如轉乘由航空公司所提供之航班服務,請留意有關航空公司所提供之乘客及行李接載之條款與守則,本公司將不會就航空公司所提供之航班服務對乘客及其行李引致任何賠償、損失、損害、費用支出之申索負上任何責任。
(六) 乘客攜帶之物件如有遺失或損壞,本公司恕不負責,亦不受理,乘客須自行負上責任。但如因本公司員工之疏忽引致行李的遺失或損壞,本公司對每一事故最高賠償額為HK$500。任何乘客均不得攜帶海關禁止進出口之物件,亦不得攜帶本公司認為有危險性或有厭惡性之物件登車。本公司不會接載任何攜帶家禽、牲畜、雀鳥及魚類等之乘客。到達海關時,乘客需自行攜帶行李過關,過關後亦要自行攜帶行李登車。過境車輛的行李物品,因被檢查沒收,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七) 乘客上車時,請出示香港特別行政區、中國政府或其他國家規定之有效旅遊證件,以供我司工作人員查閱。如有乘客之旅遊證件無效或遺失,為免影響其他乘客,本公司有權拒絕接載該乘客。而該乘客將不獲退票。過境車輛不能接載持有單程證之人士入境(持公務或因私護照、雙程證者則例外)。
(八) 有關申報海關之手續及應注意事項,詳情請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關於對攜帶外匯進出境管理的規定>及其他有關之法例。
(九) 乘客上車後,切勿喧嘩或騷擾他人,如要收聽收音機亦須使用耳筒。行車期間,切勿與司機談話。為顧及安全,車輛行駛途中,請扣上安全帶及切勿離座。本公司有權要求本公司認為影響其他乘客或司機之乘客下車,而該乘客將不獲退票。
(十) 乘客如違反公司守則任何條文,本公司有權拒絕接載該違例乘客。乘客有責任遵守本守則規定,故任何被拒載之乘客,將不獲退回票款。
(十一) 為顧及全體乘客之安全及健康,任何持票人如被發現(或被本公司認為)醉酒、神志失常、患上傳染病或嚴重疾病者將不獲接載。快將臨盆之孕婦亦不會獲得接載。被拒載之乘客,可于當日起三個工作天內到本公司票務中心辦理退票手續。
(十二) 當香港天文臺懸掛 八號或以上風球及 / 或發出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時,或過境車輛駛經之道路因水浸,山泥傾瀉或任何其他原因而導致或本公司認為過境車輛不適宜行駛時,過境車輛會在無法作出預先通知的情況下自動取消。持票人可致電本公司查詢情況,如班車取消,持票人可於當日起七天內通知本公司客服服務中心辦理改票或退票手續。
(十三) 如遇颱風,交通事故,水浸,山泥傾瀉等非本公司所造成之事故而令過境車輛不能在邊境關口關閉前過關或令過境車輛需於中途停留以致乘客損失,本公司概不負責,亦不受理。持票人可致電本公司查詢情況,如班車取消,持票人可於當日起七個工作天內到本公司票務中心辦理退票手續。
(十四) 除受保過境車輛之保險公司根據第三者保險條例規定之賠償責任外,本公司概不負擔任何其他賠償責任。如乘客希望得到額外保障,可自行向私人公司購買額外保險。如過境車輛在國內發生交通事故,受傷乘客必須留在原地等待當地公安及交警到場處理及記錄,方可離開現場。倘若乘客擅自離開現場,引致交警不能作出記錄,而保險公司因此無法向該乘客作出賠償,本公司概不負責,亦不受理。
(十五) 如過境車輛因機件發生故障而未能準時將乘客送往目的地,本公司將設法提供替代車輛繼續行程。倘若本公司不能提供替代車輛,乘客可自行改乘其他交通工具。如過境車輛已行駛之車程已達原定路程之四份之三,乘客將不獲退還票款;但如已行駛之車程不足原定路程之四份之三,乘客可于當日起三個工作天內到本公司票務中心辦理退票手續。本公司將保留退還票款金額之最終決定權。本公司概不負責,亦不受理乘客因班車延誤而導致之任何損失。
(十六) 特此聲明於旅途中提供接駁旅運服務乃由另外一些外判公司負責。所有該等接駁之服務皆受限於負責該等服務之外判公司所訂之任何及全部條款及條件。本公司對於由該等外判公司所負責之接駁服務所導致過境之乘客、財物等有任何損失、破壞、受傷、意外、延誤、行程更改或其他不便,均毋須負上任何責任。
(十七) 本公司保留更改任何以上條款權利而不作另行通知。